許姓男子指控在炸雞店工作的黃姓妻子(現已離婚)與林姓男子外遇,不僅一同去日月潭遊玩,還數度在馬路邊親吻、摟抱,狀似熱戀的情侶,種種行為顯然已經侵害到他的配偶權,因此決定向男方提告求償100萬元。然而,桃園地院法官看過許男與黃女的離婚協議書,認為他已經無權請求損害賠償,最終裁定駁回告訴,全案仍可抗訴。
▲許男不滿黃女給他戴綠帽。(示意圖/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,與本案當事人無關,下同)
許男在判決書中主張,原本與黃女婚後生活單純美滿,哪知道2019年起對方經常找藉口晚歸、行蹤成謎,態度也越來越冷淡,他警覺有異並展開調查,意外發現遭戴綠帽,「她時常從基隆跑到桃園陪林男工作、用餐,還做出擁抱、親吻等親密行為,甚至一同出遊過夜,感情密不可分,狀似熱戀中的情侶。」
許男表示,黃女除了偶爾會到林男家過夜,2019年9月4日還相約一起到日月潭玩,並下榻於附近的民宿,怎麼看都不像是單純的朋友關係,同年11月6日甚至跑到對方的工作地點陪伴,下班之後一起去吃晚餐、約會,數度於路邊親吻、摟抱;這些都是他親自蒐證的結果,攤牌之後婚姻關係瞬間破滅,最終兩人選擇協議離婚,事後越想越不甘心,因此決定向男方提告求償100萬元。
▲林男堅稱黃女是隱瞞已婚身分與他交往。
對於上述指控,林男雖然沒有出庭,但他在答辯狀中反駁,與黃女認識之時並不知道對方已婚,直到今年1月8日才知曉自己意外變成小王,後來許、黃協議離婚,條件是他和女方要共同賠償20萬元,而且是給了錢才去辦理離婚登記,如今錢給了、人走了,許男卻一再拿這件事要求賠償,顯然不合理。
桃園地院法官認為,許男指控黃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軌,經常到林男的工作地點陪伴、曾有通姦行為等等,但都沒有提出任何足以佐證的證據,這部分難以採信;此外,雙方離婚時的確有在協議書上載明要先賠償20萬才能辦理登記,既然已經給錢和解,他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然也消滅了,最終裁定駁回告訴,全案仍可抗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