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7月14日,男子李某8年刑滿釋放,便約見了自己未滿18周歲的女兒,並對其實施了[強.姦]。同年7月31日李某被法院批准逮捕,後經法院以[強.姦]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七年,李某不服判決,提出了上訴。近日,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,維持了一審判決。
據悉,李某沒有受過文化教育,一直好吃懶做,沒有固定的職業,與女友育有一女。2010年4月15日,他因販賣[毒·品]罪被警方逮捕,後被法院判處八年六個月的刑期,並處以罰金人民幣兩萬元。因其在獄中表現良好,有減刑的成分,李某在2015年7月14日刑滿被釋放。
在出獄當日,李某約了女兒小麗(化名 ,1997年10月生)到昆山見面,言語之間透露著是想帶著小麗遊玩幾天。2015年7月18日晚,毫不設防的小麗按照約定時間和李某見面,見面地點是李某選擇的昆山經濟技術開發區某賓館房間。之後,李某不顧小麗的反抗和意願,強行與之發生了[性.關.係]。事發後,驚恐不已的小麗到當地派出所報了警。
警方排查後,於2015年7月19日將李某抓獲,以涉嫌[強.姦]犯罪將其刑事拘留,同年7月31日經法院批准後將其逮捕。對此,一審法院認為李某的行為完全構成了[強.姦]罪行,而且他屬於累犯,將依法從重處罰。此外,李某與親生女兒強行發生關係,且被害人遇害時尚未成年,社會影響極差,既違背道德,又觸犯了法律。因此,法院以[強.姦]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七年,剝奪政治權利兩年。
但李某卻不服此判決,認為自己是被小麗下了"迷藥",才難以自己,實施的[姦.淫]行為,請求二審法院從輕判處。近日,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件進行了二審判決。法院認為李某違背婦女意志,強行與其發生[性.關.係],已經構成了[強.姦]罪的犯罪事實。此外,李某在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,按法律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,系累犯,依法予以從重處罰。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充分,定罪準確,適用法律正確,量刑適當,審判程式合法。
此外,關於李某某所述的,"因被人下過迷藥後才實施[姦.淫]"的辯解,經過法院核查,並沒有相關的證據予以佐證,是與事實不符的謬論,所以對其上訴意見法院並不予採納。因此,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